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彈性措施:

(一)重點產業系所招生:

  1. 系所(學程)僑外生名額,不受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限制。
  2. 學校得預錄取招生名額二倍人數;實際註冊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應依辦理招生時程,於僑外生入學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一個月內,專案報本部增量調整:
    1. 當學年度秋季或春季招生者,應於當季函報。
    2. 當學年度秋季及春季皆招生者,應於當學年度春季招生結束後函報。
  3. 自計畫核定後三年內,系所(學程)生師比及其衍生增加之全校生師比(包括全校生師比及日間學制生師比),本部得不列入調減經費及招生名額之參據,並視後續執行情形滾動調整。

(二)設立國際專修部:

      1. 科系(學程)僑外生名額,不受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限制。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學校辦理國際專修部預錄取招生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 自計畫核定後五年內,國際專修部辦理科系(學程)生師比及其衍生增加之全校生師比(包括全校生師比及日間學制生師比),本部得不列入調減經費及招生名額之參據,並視後續執行情形滾動調整。
      4. 僑外生免提供語言能力證明。

七、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開辦費:

      1. 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補助以一次為限,並不得支用於招生獎學金。
      2. 本項補助為經常門,學校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
      3. 不受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人事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及人數四人」之限制。
  • 華語先修課程費用:
      1. 依實際註冊僑外生人數,每人補助三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學生之補助額度,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 本項補助得編列業務費,支用於華語文教學、華語學習輔導及國際專修部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所需相關費用。
      3.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暫停補助:
        1. 學生失聯。
        2. 教學品質查核不佳。
        3. 華語授課師資及僑外生輔導機制,未符合計畫規定。
      4. 學校或僑外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
          1. 僑外生註冊入境就學時間,未滿當學期二分之一者,不予補助該名學生之費用。
          2. 未對僑外生入學時語言能力已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A2)標準者,安排進階課程,不予補助該名學生之費用。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

(一)開辦費:

      1. 學校應新設立國際專修部(為校內一級或二級行政單位),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修正且錄取學生名冊經本部函轉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始得請撥。
      2. 學校應於第一次獲核定辦理國際專修部當學年度起算一學年(十二個月)之執行期間內,請撥經費;逾期請撥者,不予補助。執行期間不因學校請撥經費而延長。
      3. 學校應檢具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包括二級用途別項目之經費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二)華語先修課程費用:

      1. 本部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2. 學校應於僑外生註冊當學年度當學期起算一學年(十二個月)之執行期間,請撥經費;逾期請撥者,不予補助。
      3. 學校應於僑外生當學期註冊日後二個月內,依實際招生註冊人數核算補助經費,並檢附註冊人數名冊及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包括二級用途別項目之經費編列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 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 學校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繳回本部;華語先修課程費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僑外生未能修讀所錄取科系(學程)一年級者,學校應全額繳回該名學生補助款。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之僑外生,學校應繳回之費用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