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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皆須至平臺填報

依教育部來函相關規定,涉及如下活動:

(1)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與陸交流活動;

(2)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係()、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等活動。

以上活動皆應由研發處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進行登錄。

規定通報時間:

  1.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2.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3. 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校內通報流程

教師:活動起始6週前,請所屬單位上簽呈核並會簽研發處產學暨國際事務組(含檢附自我檢核表)其餘項次依通報時間提早提出,以利承辦單位於時限內完成填報。

學生:請學生主動向研發處報備,或請導師知悉後通知研發處產學暨國際事務組(請導師協助宣導),提供完整相關系統填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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