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轉知教育部修正後「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1項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辦理。
二、自本部114年6月20日公告修正日起始入學廣州暨南大學者,所獲學歷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