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以整體獎勵補助經費辦理之學術研習(討)會,研習計畫請統一使用本室公告「自辦研習活動(研討會)計畫書格式」,經費編列標準,敬請依據本校【舉辦學術研習暨活動補助辦法】編列經費。
二、研習請於活動前兩週,擬妥簽呈併同研習計畫提出申請。
三、經費核銷及結案:
各單位於研習(討)會結束後二週內辦理核銷,併同活動相關資料(含實施計畫)裝訂成冊,連同結案報告(含電子檔)送檔案室存查,成果內容請依本室公告「自辦研習活動(研討會)成果格式」辦理。
三、校內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